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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很难归因于普遍适用法

SKRubi123
11月前 142

息局局长写道:在后续报告期间提供服务的预付款具有最终和明确的性质 与提供服务之前的应收账款结算相关 不能视为不确认为税收收入和服务付款。这意味着它将被计入税收收入。 总监在 年 月 日第 号解释中也采取了同样的立场。在 热线电话上 您可以获得关于为未来支付 预付款的确认信息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 只要具有最终性和最终性 就构成 中的收入和费用。 然而 根据第二 立场 此类预付款不会计入所得税。

 

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仅在交付商品 服务时产生。同期 企业家有权将发生的费用计入可扣税成本。至此 我们可以回顾 下最高行政法 院在第 号判 电话号码数据 决中的立场。 年 月 日第 号 其中规定 如果付款涉及将在下 次报告中执行的服务的提供 则即使收到全价 付款接收者也不会产生收入期间。应该强调的是 此后该领域的规定并未发生变化。 热线强调:订单价值 的预付款 如果不是最终性质的 则仅在交货时才算作收入。这适用于双方同意退还预付款的情况。例如 安排显示 如果 天内未交货 预付款可退还。在这种情况下 预付款不是最终的 收入将在 。

货物交付时产生。 第 立场是基于已发布的税收解释 律的作用。《存在因果关系 最重要的是 它必须是最终的且不可退付款通常不具有这种性质。 人所得税法》中没有规定根据预付款金额区分预付款的结算方法。因此 预付款不缴纳所得税似乎是合理的 即使是 。 如果我们确定预付款为订单价值的 并且不构成 收入 则应在交付商品或服务期间以及成本方面进行所得税核算。如果卖方未开具最终发票 则记录费用的基础将是预付款发票 但在交货期间。例如 预付发票于 月开具 而货物交付于 月发生 则预付发票将记录在 月成本中。 概括 虽然用增值税结算预付款不会引起任何疑问 但在所得税方面却存在疑问 特别是如果预付款涵盖订单的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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